应乔丹两个字。”
“但是实际上的情况是什么,就比如说现实情况是什么?”
“现实情况是,我方当事人的名字,“乔丹”,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,为相关公众所知悉。”
“有着众多的粉丝群体,在我国相关的新闻发布以及媒体发布的内容当中,通常以乔丹二字,代指篮球运动员迈克尔·杰弗里·乔丹。”
“这一点是被大众所认可的。”
“乔丹二字代指我方当事人,也是被公众所熟知和认知的。”
“在通常情况下提到,国外著名的篮球运动员乔丹泛指的皆是我方当事人。”
“在这一点上,我方认为乔丹可以作为我方当事人的姓名。”
“因为乔丹这两个字被赋予的不单单是两个字的姓名,而是对于我方当事人的认可。”
“这一点我方认为.…应当判定我方当事人有乔丹的姓名权。”
“审判长,以上就是我方观点。”
苏白陈述的观点,是从大众的认知上进行陈述的。
因为只是单单的依照法律的条例来进行相关的认定,非常的麻烦以及非常的难。
条件非常苛刻。
那么从这一个陈述角度来看,苏白的陈述有没有脱离法律依据?
也并没有。
按照对于姓名权的详细解释来讲,姓名权就是具有标识性的身份认知。
大众对于原告当事人“乔丹”的认知,理解的中国姓名就是以乔丹为名。
从这一点上来讲,并没有脱离法律的依据。
所以苏白的陈述观点并没有任何的不妥,并且具有法律效益。
审判台席位上的梁有成,在听到苏白的相关陈述后,接着扭头看向被告方席位。
“被告方有没有要继续补充的?”
此时的张远在听到苏白的相关陈述,眉头紧皱。
从法律的角度来讲,苏白陈述的并没有什么不妥。
这也是这个问题最关键的——能不能够让审判长,认可苏白的这一陈述?
在他看来肯定是不能的!
因为在先前的一审和二审当中,他们一方之所以胜诉。
就在于乔丹的姓名权没有确认,以及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情况。
如果说.…
确认了乔丹的姓名权,在这个案子当中,他们作为被告方,就会陷入到绝对的被动当中。
想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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