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句:“这就是问题所在。监控只能做到‘看见’,做不到‘拿到’。只要那个人不开口,我们最多只能保证他不把东西带出去,但无法保证他不把东西带进棺材里。”
会议室里又安静了一会儿。
刘副司长把面前的文件翻到某一页,看了一会儿,然后抬起头:“我换个问法。如果我们需要拿到技术本身,现有的法律框架下,有哪些路径?”
他看向会议室里的人,没有人立刻回答。
他等了几秒,然后自己把话接了下去:“我梳理了一下,大致有几条路。第一条,强制许可。专利法第四十九条,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,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,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。”
包司长接话:“但这家企业没有申请专利。”
“对。所以这条路是堵死的。没有专利,就没有强制许可的对象。”
刘副司长继续说:“第二条,国家安全审查。按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,如果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进行收购、合并或者参与经营管理,可以启动安全审查程序。”
他停了一下:“但是这家企业没有外资。控股结构非常干净,创始人持股超过百分之九十。安全审查的触发条件是‘外资’,这个条件不成立。”
张副司长补充了一句:“那如果以‘涉及国家秘密’为由呢?”
“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,需要企业本身已经被纳入保密体系,或者该技术已经被定密。开飞金属没有申请过任何保密资格,也没有任何文件证明该技术属于国家秘密。临时定密在程序上极其困难,而且即使定了密,也只能约束‘不得泄露’,不能强制要求‘交出技术’。”
会议室里又安静了片刻。
包司长开口:“那第三条呢?”
刘副司长看了他一眼:“第三条,从行政管理的角度,以‘该企业的经营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’为由,对其进行停产整顿,直到其配合为止。”
“这个有依据吗?”
“有。安全生产法、环保法、消防法,都有类似的规定。只要企业被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,就可以下达停产指令。”
张副司长接话:“但这只能作为施压手段,不是获得技术的路径。”
“对。停产整顿的目的是制造压力,让对方主动提出‘我交出技术换取恢复生产’。”
包司长想了想:“那如果对方不交呢?”
“那就一直停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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