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。
函件的核心内容只有一段话:
“远洋海资集团自2024年起即开始布局深海载人探测技术,投入大量研发资源。江灏先生此前与本公司董事长赵启明先生就相关技术进行过交流,并签署了商业合作意向保密协议。本公司认为,江灏先生目前所从事的深海飞船项目,其核心技术思路与本公司研发方向存在实质性重合,本公司对该技术拥有优先开发权。请江灏先生立即停止相关研发活动,并与本公司联系商讨知识产权归属事宜。“
江灏看完,笑了。
“实质性重合“——这是专利诉讼里最经典的措辞。意思是:你的技术和我的技术撞了,但我比你有钱,所以你应该来找我谈,而不是我去法院告你。
“优先开发权“——这是赵启明自己发明的概念。专利法里没有“优先开发权“这种东西。谁先发明,谁先申请,权利归谁。不存在“我投了钱所以技术是我的“这种逻辑——除非双方签署了明确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。
而他们签的那份“保密协议“——江灏翻出来看了一眼——上面确实有一条:“双方在合作洽谈期间交换的技术信息,归提供方所有。“
也就是说,如果赵启明主张江灏在饭局上透露了技术信息,那些信息确实归江灏所有。赵启明不能反过来主张那些信息是他的。
除非赵启明主张江灏使用了远洋海资集团的“研发资源“。
但远洋海资集团根本没有深海载人飞船的研发资源。他们有采矿许可证,有资金,有周明远当顾问。但他们没有花一分钱在江灏的项目上,没有提供一个零件、一台设备、一行代码。
律师函的最后留了一个电话号码——赵启明的私人律师。
江灏没有打。
他打开专利局的网站,查了一下远洋海资集团的专利申请记录。
过去两年,远洋海资集团一共申请了七项专利。其中四项是关于深海采矿设备的——采矿车、管道输送、矿物分离。三项是关于海洋监测的——传感器、浮标、数据传输。
零项关于深海载人飞船。
赵启明在说谎。或者更准确地说——他在虚张声势。
律师函不是法律文件。它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。它只是一封“信“,一封穿着西装打着领带的信。它的目的不是在法律上击败江灏,而是在心理上吓住他——让他觉得“对方有律师、有集团、有资源,我打不过“。
江灏关掉网页,拿起手机,给赵启明发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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